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在选择手机号码的时候,靓号更受人青睐。手机靓号由于具有稀缺性和易识别等特点,在通信功能之外,经常被赋予其他层面的象征,正因如此,一个手机靓号往往价值不菲,但也伴随而来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案件中消费者高价从零售商贩处购得一靓号,但该号码实为不具备通话、短信等功能的物联网卡号,该卡号被进行技术包装后作为普通电话卡出售,在后续使用中出现问题,该卡号是否能够作为普通电话卡继续使用?消费者的损失又能否得到赔偿?
【案情回顾】
2018年,李某在零售商贩处花费6万元购买某网络通信公司14XXX888888电话号码,购买当天该号码即变更到李某名下,之后一直作正常使用。2022年,运营商明确告知李某涉案号码为运营商与某云计算公司合作的物联卡,根据监管要求不能在手机终端使用,因此将该号码停机。要复开此卡只能添加有限的“白名单”用户并承诺合理使用,包括停止在手机端使用,否则该号码会有被清除的风险。李某表示不能接受,认为该手机号码购买时价值不菲,已经由卡贩办理实名认证且正常使用3年多,现在运营商说停机就停机,影响其通信及日常业务联络。于是李某诉至西城法院,要求运营商恢复号码的正常使用,如果不能恢复则赔偿经济损失30余万元。
运营商辩称,运营商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号码为某云计算公司与运营商所建立物联网服务号段,双方物联网服务协议中对使用场景与使用载体进行了明确要求。运营商并未向李某销售或与其建立电信服务关系,李某的通信费用也均是支付给案外人,其不是本案责任的承担主体。运营商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对违规使用的物联网卡号进行停机处理符合规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其与运营商之间是否存在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结合查明的事实,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从购卡经过角度,李某称通过微信从卡贩个人手中购卡,双方未签订协议,卡贩亦未表明身份;从实名认证经过角度,李某称其提供身份证由对方操作办理实名认证,本人未到运营商营业厅办理。由此,在案事实及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与运营商就入网、资费、套餐等电信服务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其次,从案涉号码使用情况角度,李某未直接向运营商支付通讯费用。证据显示涉案号码的套餐订单号不属于运营商,且部分付款记录显示套餐收款商户并非运营商。故从费用支付角度而言,李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向合同相对方支付了服务对价。
最后,案涉号码为物联卡号码,李某就涉案物联网卡的既往使用行为并不导致李某与运营商之间直接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物联网号码主要面向企业用户,用于智能硬件设备的网络连接,有别于正常电话卡,通常不具备通话功能。从技术层面来看,运营商为涉案物联网号码提供移动通信接入服务,是物联网号码正常使用的技术前提。运营商对李先生进行了实名认证是落实行政管理部门对物联号码的管理规定。以上因素并不导致李某与运营商之间直接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后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1.什么是电信服务合同?
电信服务合同是指电信运营商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文字、网络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服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商支付费用的双务有偿合同。除特别约定外,电信服务关系应直接存在于运营商与电信用户之间,一般应对套餐内容、资费标准等重要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入网协议。
2.什么是物联网卡?
物联网卡是三大运营商基于物联网公共服务网络,面向物联网用户提供的移动通讯接入业务。针对设备联网管理需求和终端信息应用需求,采用专用号段与独立网元,提供物联网链接管理云服务。从物联网号码的使用场景来看,物联网号码主要面向企业用户,用于智能硬件设备的网络连接,一般情况下,应关闭物联网卡语音和短信功能,并设置最小必要数据流量限制。物联网卡现多用于共享单车、自动贩卖机、外卖柜、物流机器人等新兴商业领域。
【法官提示】
号码虽“靓”,消费风险亦应防范,法官在此提示,购号时应注意:
首先,查询号码所属性质,确定号码为正常手机号段,不存在使用功能上的缺失;其次,应通过正规途径办理,一般应在运营商线上或线下的营业厅办理号码入网业务,在官方营业厅以外的商家处办理业务时需注意合同主体;最后,如果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确定问题原因,并向相应的主体主张权利。
另外,运营商基于自身技术优势,应强化对电话卡使用情况的管理监测,尤其是物联网卡等特殊号段电话卡,杜绝此类电话卡能够被消费者作为正常电话卡使用,在源头上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截止本公告日,股东邱坚强已累计质押股份1.58亿股,占其持股总数的43.91%。本次质押后森马服饰十大股东的累计质押股份占持股比例(占持股比例的计算以公司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公布的十大股东的持股总数为基准)见下图:
截止本公告日,股东嵊州市君泰投资有限公司已累计质押股份1621.75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2.69%,股东吕慧浩已累计质押股份507.18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69.92%。本次质押后昂利康十大股东的累计质押股份占持股比例(占持股比例的计算以公司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公布的十大股东的持股总数为基准)见下图:
文/李亚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炒股金融加杠杆